两元一把“斗地主”被拘留三天 男子状告警方胜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因为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空地上与人玩两元一把的“斗地主”,湖南籍男子罗某被警方以赌博为由行政拘留三天,身上带的257元被以赌资名义没收。罗某不服处罚,事后将广州越秀公安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玩两元一把“斗地主”算不算赌博?广州中院近日认定,罗某与人玩牌行为还构不成应被治安处罚的情形,故判决撤销公安拘留决定,退回257元收缴资金,并向罗某支付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 .07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12月9日11时许,在广州一家旅游公司工作的罗某,与在广州火车站因拉客而认识的王某、陈某,聊着聊着临时起意开始打扑克“斗地主”。 在法庭上,广州越秀区公安方面称,罗某等三人当时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西侧栏杆旁空地上,以“斗地主”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直接用现金计算输赢。民警将三人当场抓获,从罗某身上查获赌资257元,从王某身上查获赌资26元,从陈某身上查获赌资126元,三人赌资共计409元。三人在广州站广场公开赌博,并用现金计算输赢,引起他人聚集围观,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妨害社会管理,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其中,罗某被行政拘留三天,收缴赌资257元。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罗某三人当天玩“斗地主”约定的是一把两元,“炸弹”翻倍,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玩了两把就被抓了。罗某有固定工作单位,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职工。 事后,罗某对警方处罚不服,向越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处罚决定。于是,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越秀公安对他的处罚决定,并赔偿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书面道歉。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罗某被警方拘留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罗某称,打牌是以娱乐为目的,两元一把主要是为凑够买三瓶水的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请求法院改判,要求警方承担经济损失,退回收缴现金、书面赔礼道歉。 广州中院二审认定,越秀公安对罗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越秀公安对罗某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判决警方返还收缴罗某的257元资金,同时按照日平均工资200 .69元的水平,支付错误拘留三天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602 .07元,但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罗某在火车站公共场所赌博,引起他人围观,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被警方拘留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罗某等人玩“斗地主”两元一把,一次输赢10元左右,打牌是聊天临时起意决定,且罗某有固定工作单位,无论是金额大小还是主观判断,不能推定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并未对“赌资较大”规定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赌资较大应根据各省市经济情况综合判断。警方现场查获资金人均100多元,而广州2013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上判断,罗某等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情形,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予以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越秀公安对罗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 湖南人罗某因在广州火车站广场与人斗地主,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罗某认为自己只是打牌娱乐,且金额很小,不服处罚,将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告上法庭。一 审罗某败诉,他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于日前作出改判,判决撤销警方处罚,并令警方退还没收罗某的257元,并赔偿罗某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 赔偿金602.07元。 罗某今年41岁,是湖南人,常在广州火车站拉客。2013年12月9日 11时许,罗某与王某、陈某在火车站西广场出站口西侧栏杆旁的空地上用扑克牌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炸弹翻倍。三人常在火车站拉客,因此而认识。 三人当天临时起意斗地主,共斗了两把,罗某输了2元,王某赢了8元,陈某输了6元。 正在打牌的罗某等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 (下称越秀区分局)的警察当场抓获,警察从罗某身上查获257元,从王某身上查获26元,从陈某身上查获126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次日,越秀区分局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据规定,决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257元。 罗某不服处罚,向越秀区政府申请复议。去年2月17日,越秀区政府维持越秀区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罗某将越秀区分局告上了越秀区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被扣留期间经济损失990元,并书面道歉。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在火车站公共场所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直接用现金计算输赢并引起他人围观,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越秀区分局认定罗某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有关规定,驳回了罗某的诉请。 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罗某与他人在火车站广场公开赌博,并用现金计算输赢,引起他人聚集围观,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妨害社会管理,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共场合打牌就罪加一等现金斗地主,而且正因为是正常娱乐才会在公共场所玩。我没有为打牌提供条件,扑克牌是陈某提供的,场地是在广场地下,参与的金额才8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中院认为,罗某等人在进行打扑克牌活动时,约定活动规则是一把2元、炸弹翻倍。由于打扑克牌活动中的赢牌、炸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故 罗某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即以钱财为注争比输赢,通常所谓之赌博。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罗某等三人一把2元、炸弹翻倍的活动规则,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而且罗某有工作单位,他们也称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 打扑克牌活动的。所以,无论从金额的大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来判断,均不能推定罗某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警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打扑克牌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广州中院认为,罗某不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赌资较大的界定应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 据警方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等人的打扑克牌活动,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综合分析后,广州中院认为,罗某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 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也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 将游戏问答、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的规定相一致。 不过,广州中院认为,罗某打扑克牌斗地主的活动,虽不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其在公共场所进行以金钱计算输赢的娱乐活动具有负面影响,亦不为社会价值观所倡导,法院对罗某要求警方书面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越秀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判越秀区分局退还罗某被收缴的257元,并支付罗某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bbin直营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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